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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千执字第00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李玉彬盗窃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李玉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鞍千执字第00254号申请执行人: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住所地:鞍山市千山区旧堡路43号。法定代表人:郑艳萍,院长。被执行人:李玉彬,男,199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捕前住海城市新立三栋楼。本院在执行(2015)鞍千执字第00254号抢劫罪、盗窃罪一案中,被执行人李玉彬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可供执行,因该案审限到期,故此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2015)鞍千刑初字第00044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磊审判员 周建军审判员 常旭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付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