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执字第1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绵阳市驰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四川吉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绵阳市驰龙混凝土有限公司,四川吉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涪执字第1551号申请执行人绵阳市驰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四川吉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受理绵阳市驰龙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2015)涪民初字第85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绝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四川吉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详见协助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礼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许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