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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茌法执字第9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季德超与韩幸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季德超,韩幸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茌法执字第946号申请执行人:季德超,男,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韩幸幸,男,汉族,住茌平县。本院在执行季德超与韩幸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各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没有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本院(2014)茌民一初字第186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该案在审理过程中曾经冻结被执行人韩幸幸的工资账户,双方当事人同意用韩幸幸的工资偿还债务,已经履行了28000元,但执行期间内不能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茌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茌民一初字第186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强审判员 杨立谦审判员 冯吉臻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