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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执字第4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万得富购物广场(厦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厦门乐乐星商贸有限公司债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得富购物广场(厦门)有限公司,厦门乐乐星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思执字第4043号申请执行人万得富购物广场(厦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局口西二街南中大地广场一、二、三层(3-1)-(3-10)轴,组织机构代码68528820-2。法定代表人蔡灿煌,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林仔梅。被执行人厦门乐乐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光路101号B223单元,组织机构代码67826146-6。法定代表人李方标,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思民初字第537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厦门乐乐星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7704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林伟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陆文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