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灵刑初字第00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芮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灵刑初字第00347号公诉机关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芮某,男,1979年6月15日出生于安徽省当涂县,汉族,农民,住当涂县。2002年9月12日曾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吴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5年1月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派出所抓获,次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被灵璧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灵璧县看守所。辩护人朱邦兴,安徽山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以灵检刑诉(2015)2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芮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灵璧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孟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芮某及其辩护人朱邦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4年4月15日凌晨,被告人芮某来到淮北市“清水源”洗浴中心,使用撬棍将刘某甲、贾继的衣柜撬开,把二人放在衣柜内的1900余元现金盗走。二、2014年6月13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芮某来到灵璧县灵城镇“千江水”洗浴中心,在二楼更衣室使用撬棍撬开十个衣柜,将庄某、陈宗国、姚刚等人放在衣柜内的12400余元现金和姚刚的一部苹果5S(土豪金色,串号:358777052435733)手机盗走,该手机经评估价值为4050元,现手机已返还姚刚。三、2014年8月1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芮某乘坐出租车来到灵璧县灵城镇“水沐年华”洗浴中心,在二楼更衣室使用撬棍撬开13个衣柜,将朱某、彭博、徐涛、刘兴龙、王帅等人放在衣柜内的12000余元现金盗走。四、2014年12月16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芮某驾驶牌照皖E×××××的白色现代轿车来到灵璧县灵城镇“千江水”洗浴中心,使用撬棍将马某放衣服的990号衣柜撬开,将衣柜内的1300余元现金盗走。五、2014年12月17日凌晨,被告人芮某驾驶牌照皖E×××××的白色现代轿车来到泗县西关“皇家洗浴城”,使用撬棍将李某放衣服的衣柜撬开,将衣柜内的2100元现金盗走。六、2014年12月18日凌晨,被告人芮某驶牌照皖E×××××的白色现代轿车来到江苏省泗洪县青阳镇“金满楼”洗浴中心(龙莊洗浴休闲会所),使用撬棍将谢某、于某、刘某乙等人的衣柜撬开,将衣柜内的6490余元现金盗走。公诉机关为证实上述所指控的事实,在庭审中宣读出示了书证、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刑事照片及视屏资料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芮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金额达4024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芮某及其辩护人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认为指控第二、三、五、六起盗窃现金数额有误,实际为4000余元、3900元、700元和4500元。辩护人另提出被告人芮某具有认罪、悔罪及被盗手机已退回等情节。建议法院对被告人在有期徒刑二年幅度内量刑。经审理查明:自2014年4月至12月份,被告人芮某多次到安徽省的淮北市、灵璧县、泗县及江苏省泗洪县的浴池,采用特殊的工具撬开刘某甲、贾继等人放衣服的衣柜,共盗窃现金18590余元和一部苹果“5S”手机。具体事实如下:一、2014年4月15日凌晨三、四点钟,被告人芮某在淮北市相山区“清水源”洗浴中心,撬开刘某甲、贾继的衣柜,盗走衣柜内现金1900余元。二、2014年6月13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芮某在灵璧县灵城镇“千江水”洗浴中心的二楼更衣室,撬开庄某、陈宗国、姚刚等人衣柜,盗走现金4000余元和一部苹果5S手机(土豪金色,串号:358777052435733)。该手机经评估价值为4050元,已被姚刚领回。三、2014年8月1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芮某在灵璧县灵城镇“水沐年华”洗浴中心的二楼更衣室,撬开朱某、彭博、徐涛、刘兴龙、王帅等人衣柜,盗走现金3900元。四、2014年12月16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芮某驾驶牌照皖E×××××的白色现代轿车至灵璧县灵城镇“千江水”洗浴中心,撬开马某的990号衣柜,盗走现金1300余元。五、2014年12月17日凌晨二、三点钟,被告人芮某驾驶牌照皖E×××××的白色现代轿车至泗县县城西关“皇家洗浴城”,撬开李某的衣柜,盗走现金1000余元。六、2014年12月18日凌晨二、三点钟,被告人芮某驾驶牌照皖E×××××的白色现代轿车至江苏省泗洪县青阳镇“金满楼”洗浴中心(龙莊洗浴休闲会所),撬开谢某、于某、陈某、刘某乙、刘文水及刘某丙的衣柜,盗走现金6490余元。2015年1月7日2时许,被告人芮某在马鞍山市“家兴隆”洗浴中心,被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派出所民警抓获。另查明:2002年9月12日,被告人芮某曾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吴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一)书证1、《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芮某的身份、年龄、住址等自然状况。2、《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芮某被抓获的情况。3、《前科证明》证明,被告人芮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刑的情况。4、《灵城刑警中队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芮某于2014年6月13日凌晨在灵璧县灵城镇“千江水”洗浴中心撬开10个衣柜,当日只有姚刚、庄某和陈宗国报案;同年12月16日凌晨,在该洗浴中心撬开2个衣柜,只有马某报警。5、《领条》证明,姚刚领回被盗苹果5S手机一部。6、《中国联通宿州分公司证明》证明,姚刚被盗手机的情况。7、《随案移送清单》证明,扣押了作案工具有扁型铁质工具8把、螺丝刀2把和锯条1根。(二)被害人陈述1、刘某甲的陈述证明,2014年4月15日1时许,他酒后到淮北市相山区“清水源”浴池洗澡,洗过后到大厅睡觉。早晨6时许,他发现衣柜里的衣服口袋605元被偷,当时派出所民警在场。贾继的陈述证明,当天2时许,他在该浴池洗澡,衣服锁在115号柜内,上午8时许发现衣服内1100余元被盗。2、庄某的陈述证明,2014年6月13日凌晨1时许,他到灵城“千江水”洗浴中心洗澡后休息,早晨发现放在865号衣柜内钱被盗;姚刚的陈述证明,当晚他的衣服和“苹果5S”手机锁在该浴池二楼958号衣柜内,早晨手机和200元钱被盗;陈宗国的陈述证明,当天夜里洗澡后,衣服锁在852号衣柜,早晨发现衣服内钱被偷。3、朱某的陈述证明,2014年8月16日凌晨3点左右,他在“水沐年华”洗澡后就在里面睡觉了,衣服锁在26号衣柜内,早晨发现衣服内钱被偷。彭博、徐涛、刘兴龙、夏增辉、王帅的陈述证明,当晚他们都在该浴池洗澡,后来发现锁在衣柜内钱被偷。4、马某的陈述证明,那天凌晨3点左右,他到灵城“千江水”洗浴中心洗澡,当时把衣服锁在990号衣柜,洗澡后就睡觉了。上午走时发现衣柜里1300元被偷。5、李某的陈述证明,昨晚12点多钟他到“皇家洗浴城”洗澡,之后就在那睡觉了。今天早晨7时许,他发现衣柜里2100元钱不见了。6、谢某的陈述证明,2014年12月17日晚上10点多,他和两个朋友到“金满楼”洗浴中心洗澡,洗好后他们都到大厅睡觉了。今天早晨6点多,朋友刘文水说衣柜里钱被偷,他和另一个朋友发现钱都被偷,他被偷了1050元,听说还有人被偷;刘文水的陈述夜里被偷500元,其它内容与谢某陈述的一致;刘某乙的陈述证明,昨晚10点多,他和两个朋友到该浴池洗澡,今天早晨6点多,一个朋友说钱被偷了,他发现衣柜里约1300元被偷;刘某丙的陈述证明,昨天晚上他到该浴池洗澡,然后在大厅睡觉,今天早晨6点多发现衣柜里540元被偷;于某的陈述证明,昨晚他和朋友饭后到该浴池洗澡,后他们到大厅休息。今天早晨起来有人议论钱被偷的事,然后他发现衣服里500元不见了;陈某的陈述证明,昨天晚上10点多,他和一个朋友到该浴池洗澡,今天早晨6点多,迷迷糊糊听说少钱了,然后他发现衣柜里2600元没有了,他就报警了。(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芮某在侦查机关和当庭的供述证明,2014年上半年他到淮北市“清水源”浴池盗窃两次。第一次是夜里二、三点钟,他在浴池更衣室里撬开三个衣柜,共偷1000多元。大约一个月后,他又到这家浴池盗窃,当时他装成洗澡的人洗完澡后就在浴池里睡觉,夜里二、三点钟趁服务员睡觉之机,他就到更衣室,利用工具撬开两个柜子,一个柜子衣服里有720元,另外有1200元。2014年6月份的一天夜里,在灵璧县灵城“千江水”浴池,他采用同样的方式,撬开十个左右衣柜窃取现金4000元左右和一部手机。同年8月份的一天夜里三、四点钟,他在灵璧县灵城“水沐年华”浴池,撬开十余个衣柜,共窃取3900元。2014年12月份一天他开车到灵璧盗窃,在灵城“千江水”浴池从一个衣柜里窃取4000元。从灵璧县离开后他开车到泗县县城“皇家洗浴城”,撬开一个衣柜窃取1000多元,他关衣柜门时发出声音,惊醒了服务员,就离开了。第二天他开车到了江苏省泗洪县,在一家浴池撬开几个衣柜,共窃取现金4500元左右。(四)鉴定意见灵价证鉴(2015)26号《关于被盗手机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涉案苹果5S手机一部价值4050元。(五)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及刑事照片载明,被告人芮某对作案地点指认的情况。(六)视听资料光盘二张载明,被告人芮某在灵璧县灵城“千江水”和“水沐年华”洗浴中心盗窃的情况。关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认为指控第二、三、五、六起盗窃现金数额有误的意见。经查,指控第二、三、五起盗窃现金数额,只有被害人陈述,不足以认定,被告人芮某多次均供述第二起盗窃现金为4000元余元、第三起为3900元、第五起为1000多元,所以上述几起盗窃现金数额应以被告人供述为准;对第六起盗窃现金数额问题,受案登记表及被害人陈述证实六名被害人被盗现金数额具体,其陈述能相互印证,且被害人被盗现金数额,与被告人当庭辩解每个衣柜少时有几百元,多时有一、二千元的情况相一致。故被害人陈述较客观、真实。对该起盗窃数额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芮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流窜、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2264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存在,罪名成立。被告人芮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芮某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合理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芮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7日起至2017年7月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芮某退赔所得的赃款,返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戚 伟审 判 员  李祥永人民陪审员  闫 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魏 飒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