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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法民初字第03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杨茜与魏孟清,张顺红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茜,魏孟清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3065号原告杨茜,女,1986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魏孟清,男,198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张全权,重庆天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茜魏孟清,张顺红,唐小玲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茜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茜自愿撤回对被告魏孟清的起诉,经审查理由正当,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茜撤回对被告魏孟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茜负担(已付)。审判员  陈道兵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晓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