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东开风民商初字第000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林巧进与武汉市昌隆世纪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巧进,武汉市昌隆世纪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东开风民商初字第00095号原告:林巧进。被告:武汉市昌隆世纪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巧进诉被告武汉市昌隆世纪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巧进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巧进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巧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84.5元,由原告林巧进负担。审判员 蔡丽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肖银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