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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刑执字第1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桂飞减刑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临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桂飞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刑执字第1322号罪犯桂飞,男,198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开县人,住开县长沙镇长沙村*组,小学文化。现在山西省曲沃监狱服刑。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10日作出(2007)深福法刑初字第31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桂飞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未缴纳,附贫困证明),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06年5月12日起至2019年5月11日止。原审被告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07年9月26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深中法刑二终字第369号刑事判决,维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07)深福法刑初字第319号刑事判决对原审被告人桂飞的定罪及量刑判项。2007年11月12日,该犯被交付广东省英德监狱服刑,2008年5月9日,调曲沃监狱服刑改造。2011年1月17日,本院作出(2011)临刑执字第22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3年10月25日,本院作出(2013)临刑执字第88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减去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执行机关山西省曲沃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公示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曲沃监狱认为,罪犯桂飞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劳动中服从管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任务,按规定出勤,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系严重暴力犯罪罪犯,是一名缝纫工,在服刑改造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劳动中服从管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按规定出勤。2013年8月至2015年5月间获监狱表扬四次,嘉奖二个。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桂飞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该犯系严重暴力犯罪罪犯,且罚金2万元未缴纳,有附贫困证明,综合考虑对该罪犯减刑幅度从宽或从严掌握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四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桂飞减去所余有期徒刑(刑期自2006年5月12日起至2015年9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邢 锐审 判 员  闫秀仑人民陪审员  贾天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