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巨民初字第2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巨民初字第2351号原告宋某某,女,196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被告杨某某,男,196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某某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审判员 任兰贤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彭炳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