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广刑初字第00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周某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杨某甲犯窝藏、包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杨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扬广刑初字第00302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孔祥贵。被告人周某,个体经营。2015年5月9日因涉嫌强奸罪被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经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仪征市看守所。辩护人沈松山,江苏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杨某甲,个体经营。2015年5月22日因涉嫌包庇罪被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1日被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杜磊,江苏韵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以扬广检诉刑诉(2015)2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强制猥亵妇女罪、被告人杨某甲犯包庇罪,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因涉及他人隐私)开庭审理了本案。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熙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孔祥贵、被告人周某及其辩护人沈松山、被告人杨某甲及其辩护人杜磊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30日晚,被害人孔某参加同学聚会后与同学刘某一同到扬州市1912街区的酒吧喝酒,期间,因两人饮酒过多,刘某遂与被告人杨某甲(系刘某初中同学)联系,要求杨某甲接其回家。次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杨某甲在酒吧与被告人周某联系,告知被告人周某有两个女同学酒喝多了的情况,后被告人周某驾车到酒吧附近,将被告人杨某甲、被害人孔某及刘某带至扬州市广陵区明发路1号明发国际大酒店1311号客房。此后,被告人周某在房间的床上对其并不认识且处于酒多状态无反抗能力的被害人孔某实施抚摸、手指抠阴道等猥亵行为,导致被害人孔某处女膜破裂。事发后,被告人杨某甲为了帮助被告人周某逃避处罚,编造谎言帮助被告人周某应付公安机关调查,并将公安机关案情查处情况告诉被告人周某,包庇被告人周某。另查明,2015年5月8日,被告人周某在江苏无锡火车站被抓获归案。同年5月21日,被告人杨某甲在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杨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基本事实亦无异议,且有两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笔录,未到庭被害人孔某的陈述笔录,未到庭证人刘某、徐某、杨某乙的证言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临时住宿登记表,辨认笔录及照片,聊天记录及聊天记录截图,入院记录,扬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DNA鉴定书,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周某与被害人孔某自行达成调解协议,一次性给付被害人孔某精神抚慰金等损失费共计人民币10万元,被害人孔某对被告人周某表示谅解,建议对被告人周某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违背妇女意志,在被害人孔某酒后不知反抗的情形下,以摸、抠等手段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被告人杨某甲明知被告人周某可能违法犯罪,为帮助被告人周某逃避处罚,包庇被告人周某,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被告人周某在强制猥亵妇女过程中,造成被害人孔某处女膜破裂,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具有自首情节,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自愿给付被害人精神抚慰金等损失费,有悔罪表现,且被害人对其亦表示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犯强制猥亵妇女罪、被告人杨某甲犯包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本院应予支持。被告人周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周某无前科劣迹、自愿认罪、且积极给予被害人经济上的补偿,建议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杨某甲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杨某甲具有自首情节、犯罪情节一般、是初犯,建议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某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9日起至2016年2月8日止)二、被告人杨某甲犯包庇罪,判处管制六个月。(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玉琳人民陪审员 沈 霞人民陪审员 陈 卫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冯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