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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08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王建荣、吉建英与汪志亮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荣,吉建英,汪志亮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0806号原告王建荣。委托代理人吉建英(系王建荣妻子,受王建荣的特别授权委托),即本案第二原告。原告吉建英。被告汪志亮。诉讼代理人邵爱娣(系汪志亮母亲)。委托代理人邵九妹(系邵爱娣妹妹,受邵爱娣的特别授权委托)。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荣、吉建英与被告汪志亮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尤舒强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原告王建荣、吉建英的申请自愿、合法,可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建荣、吉建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王建荣、吉建英负担。审 判 长  陆华朝代理审判员  周怡洁人民陪审员  徐惠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秦 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