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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千执字第00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鞍山普贝达科技有限公司与辽宁万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鞍山普贝达科技有限公司,辽宁万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鞍千执字第00166号申请执行人:鞍山普贝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千山区西临街6号。法定代表人:项金生,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辽宁万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立山区胜利北路343号。法定代表人:张静,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2015)鞍千执字第166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辽宁万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可供执行,因该案审限到期,故此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2013)鞍千二初字第18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磊审判员 周建军审判员 常旭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付 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