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杭民终字第25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查存兵与许建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查存兵,许建良,倪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民终字第252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查存兵。委托代理人:颜晓颖,浙江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建良。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倪音。上诉人查存兵因与被上诉人许建良、倪音房屋买卖合同一案,不服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2014)杭江笕民初字第2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在本案审理中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裁定如下:一、撤销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2014)杭江笕民初字第27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重审。一审案件受理费80元,公告费650元,待重审后确定分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退还查存兵。审 判 长 赵为民代理审判员 赵瑞玲代理审判员 睢晓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