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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仪商初字第00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仪征市恒兴供销物资有限公司与河北双羊毛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仪征市恒兴供销物资有限公司,河北双羊毛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仪商初字第00199号原告仪征市恒兴供销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仪征市真州镇真州西路26号。法定代表人周乃武,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河北双羊毛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河北省高阳县红旗路19号。法定代表人朱水龙。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仪征市恒兴供销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双羊毛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仪征市恒兴供销物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仪征市恒兴供销物资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仪征市恒兴供销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仪征市恒兴供销物资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学宝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谈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