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桂民申字第7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何章华与百色中恒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何章华,百色中恒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武汉中扶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桂民申字第78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何章华。委托代理人黄贵浦,广西弘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丽清,广西弘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百色中恒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百色市向阳路7号阳光新城B栋9楼B-0922号。法定代表人黄中祥,该公司董事长。一审第三人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金湖路59号地王国际商务中心第二十六层2605号。负责人杨吉祥,该分公司经理。一审第三人武汉中扶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金象三区五象路406号。负责人单柏文,该分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何章华因与被申请人百色中恒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一审第三人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一审第三人武汉中���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百中民一终字第3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何章华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覃 龙代理审判员 刘 霞代理审判员 潘庆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贺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