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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旌执委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汪芳与楼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旌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旌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芳,楼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旌执委字第00002号申请执行人:汪芳,女,1981年8月7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杨家墩社区吴家潭27号,公民身份号码330102198108071822。被执行人:楼锋。杭州市滨江区法院于2015年1月5日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杭州市滨江区法院(2014)杭滨商初字第108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楼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杭州市滨江区法院于2014年8月22日以(2014)杭滨商初字第1087-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楼锋在旌德县域内所有林权。被执行人楼锋至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楼锋所有的在旌德县俞村镇桥埠村[旌林证字(2013)第3401019701)80亩、凫阳村[旌林证字(2013)第3401019698)510亩,三溪镇霍家桥村[旌林证字(2013)第3401019700)396亩,孙村乡孙村村[旌林证字(2014)第3401019709)87亩、玉屏村[旌林证字(2014)第3401019708)207亩所有林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国斌审 判 员  赵 慧代理审判员  李逸凡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