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来民一初字第01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苗金昌、裴广昌与裴广昌、曹保林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金昌,裴广昌,曹保林,蒋正中,裴久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来民一初字第01501号原告:苗金昌。被告:裴广昌。被告:曹保林。被告:蒋正中。被告:裴久昌。本院在审理原告苗金昌与被告裴广昌、曹保林、蒋正中、裴久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苗金昌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苗金昌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金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苗金昌负担。审 判 员 张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蒋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