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溧天民初字第005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徐忠好与刘家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忠好,刘家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溧天民初字第00518号原告徐忠好。被告刘家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忠好与被告刘家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徐忠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徐忠好负担。审判员 王春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