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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溧天民初字第005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徐忠好与刘家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忠好,刘家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溧天民初字第00518号原告徐忠好。被告刘家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忠好与被告刘家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徐忠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徐忠好负担。审判员  王春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