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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裕执字第004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海涛与苗伟、薛业玲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涛,苗伟,薛业玲,王泽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裕执字第00495号申请执行人:王海涛,男,197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号码342401197612210018,住六安市金安区。被执行人:苗伟,男,198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号码342401198510090056,住裕安区。被执行人:薛业玲,女,198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号码342423198610265560,住六安市。被执行人:王泽贲,男,1968年7月1日出生,汉族号码342401196807014418,住六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海涛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存款、车辆、房地产、股权,苗伟、薛业玲因另案工资冻结,王泽贲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作出的(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009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申请执行人应受偿的款项,申请执行人已受偿元或全部未能受偿。现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案现无法继续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009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恩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傅绪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