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厦执字第8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叶清池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清池,曾荣火,曾春香,曾清龙,曾荣兴,福建向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福建向荣大芹山茶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厦执字第863号申请执行人叶清池(YEJOHNSON),男,1956年8月20日出生,澳大利亚国籍。被执行人曾荣火,男,195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曾春香,女,196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曾清龙(ZENGQINGLONG),男,1980年7月3日出生,汉族,(向荣集团),澳大利亚国籍。被执行人曾荣兴,男,1968年7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福建向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国雄。被执行人福建向荣大芹山茶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元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仲裁字(2015)第523号裁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曾荣火、曾春香、曾清龙、曾荣兴、福建向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福建向荣大芹山茶业发展有限公司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曾荣火、曾春香、曾清龙、曾荣兴、福建向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福建向荣大芹山茶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款项人民币5485万元,或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纪珠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妍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