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刑初字第00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王某某犯介绍贿赂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城刑初字第00123号公诉机关城固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因涉嫌介绍贿赂罪,于2015年6月3日被城固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城固县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诉刑诉(2015)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介绍贿赂罪,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城固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卢芳、何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城固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底上元观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某某托被告人王某某帮忙借款用于偿还债务,并先后两次交给王某某75000元让其用于请客、送礼��被告人王某某称可帮其向城固县供销社借款,之后王某某带上杜某某,分别找到时任城固县供销联社党委书记、主任的况某某和时任龙头供销社主任的贾某某,为杜某某联系办理借款之事,并先后分别拿出50000元送给况某某和10000元送给贾某某。余款15000元中6000余元王某某用于招待支出,8000余元被个人占有。后经况某某、贾某某帮忙,为杜某某从龙头供销社借款100万元。侦查中,被告人王某某已退缴违法所得款8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明知他人有请托、贿赂之意后,而从中向国家工作人员况某某介绍、联系并传递贿赂现金50000元,促使行贿、受贿得以实现,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介绍贿赂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事实及��名成立。被告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的行为,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但借款人至今未能归还龙头供销社的借款,给集体经济造成了比较严重的损失,故可从轻处罚,非法所得应予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某犯介绍贿赂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依法没收非法所得人民币8000元,由侦查机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 纪 存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贾���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