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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芗民初字第7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蔡智容与陈庆华、李朝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芗民初字第7692号原告蔡智容,男,197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文华,福建杨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庆华,女,196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朝红,男,196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智容与被告陈庆华、被告李朝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照规定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王伟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张真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