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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融水民一初字第1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许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水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融水民一初字第1399号原告许某。被告刘某。本院受理原告许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许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有依法处理自己诉讼的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审判员  刘彦灵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韦彩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