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融水民一初字第1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许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水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融水民一初字第1399号原告许某。被告刘某。本院受理原告许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许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有依法处理自己诉讼的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审判员 刘彦灵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韦彩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