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3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贾永山与青岛通和顺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3389号原告:贾永山,男,195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被告:青岛通和顺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岛区长江路办事处。法定代表人:罗世双。第三人:青岛康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岛区长江路。法定代表人:高思诗。本院受理的原告贾永山诉被告青岛通和顺房地产有限公司、第三人青岛康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永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56元,减半收取137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宏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