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宿城洋民初字第0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陈浩与李兵、韩步春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浩,李兵,韩步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城洋民初字第0851号原告陈浩。被告李兵。被告韩步春。委托代理人徐守波、张雪松,江苏宿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公司。本院立案受理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陈浩经本院释明未按期缴纳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浩自动撤诉处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小买人民陪审员 陆士华人民陪审员 朱从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周年惠第1页/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