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曹执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杨春起申请执行程相银、宋普良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春起,程相银,宋普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曹执字第330号申请执行人:杨春起,男。被执行人:程相银,男。被执行人:宋普良,男。本院执行杨春起与程相银、宋普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屋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 杨 勇审判员 :韩贵乾审判员 :杨艳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 刘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