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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鸠民一初字第010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苏宏章与安徽联成锅炉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昌夏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宏章,安徽联成锅炉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昌夏建设工程集团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鸠民一初字第01046-1号原告:苏宏章,男,1970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芜湖市鸠江区。委托代理人:杨作山,安徽安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联成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江北产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贾宏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翼,安徽兴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昌夏建设工程集团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宏章诉被告安徽联成锅炉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江西昌夏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杨从权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 橙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