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鸠民一初字第010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苏宏章与安徽联成锅炉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昌夏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宏章,安徽联成锅炉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昌夏建设工程集团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鸠民一初字第01046-1号原告:苏宏章,男,1970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芜湖市鸠江区。委托代理人:杨作山,安徽安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联成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江北产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贾宏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翼,安徽兴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昌夏建设工程集团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宏章诉被告安徽联成锅炉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江西昌夏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杨从权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 橙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