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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一初字第014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07

案件名称

刘传杨与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张集煤矿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传杨,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张集煤矿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1439号原告:刘传杨,男,1962年12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委托代理人:朱岩竹,安徽永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法定代表人:孔祥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孟凡俊,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李思清,该公司职员。被告: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张集煤矿,住所地安徽省凤台县。负责人:曹承平,该矿矿长。委托代理人:华玉和,该矿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张东,该矿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传杨与被告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张集煤矿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传杨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传杨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传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均由原告刘传杨负担。审 判 长  吴 辉审 判 员  王献康人民陪审员  王 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赵允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