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龙民初字第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梧县支行与范杏全、李焕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71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梧县支行,住所地梧州市龙圩区龙圩镇龙城路68号。代表人杨干劲,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汉雄,该支行员工。被告范杏全。被告李焕英。被告范东全。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梧县支行与被告范杏全、李焕英、范东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梧县支行于2015年9月10日以被告已还清所欠的借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梧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8元减半收取为244元(原告已预交法院),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梧县支行负担。审判员周燕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李艳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