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西劳初字第3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深圳市鹏扬达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刘庆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鹏扬达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刘庆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西劳初字第310-1号原告深圳市鹏扬达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55031977-X。法定代表人李勇。被告刘庆。委托代理人邓一洪,广东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原告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传票通知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9月11日9时15分到本院西乡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该案,原告未按上述指定期间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鹏扬达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黄海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梁 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