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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西劳初字第3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深圳市鹏扬达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刘庆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鹏扬达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刘庆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西劳初字第310-1号原告深圳市鹏扬达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55031977-X。法定代表人李勇。被告刘庆。委托代理人邓一洪,广东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原告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传票通知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9月11日9时15分到本院西乡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该案,原告未按上述指定期间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鹏扬达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黄海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梁 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