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执字第15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毛宏涛与王玉国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执字第1573号申请执行人毛宏涛,男,197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动力区。被执行人王玉国,男,197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职业:民警,住哈尔滨市阿城区。被执行人杨杰,男,196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阿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4)阿商平初字第3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0月27日受理了申请执行人毛宏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玉国、杨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4)阿执字第157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符合立案条件时可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吉仲审判员 孙 涛审判员 何玉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项 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