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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一初字第16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与天山区胜利路格拉夫音乐餐吧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鲁木齐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天山区胜利路格拉夫音乐餐吧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一初字第1679号原告:乌鲁木齐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被告:天山区胜利路格拉夫音乐餐吧,本院在审理原告乌鲁木齐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与被告天山区胜利路格拉夫音乐餐吧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乌鲁木齐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乌鲁木齐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原告已预交),变更后的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余款127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 判 长 古里 美热代理审判员 依马木艾山陪 审 员 努 丽 曼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迪丽 努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