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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终字第8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叶先锬与程显英、陈厚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终字第8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程显英,女,197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先锬,男,198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厚旺,男,197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原审第三人陈美娣,女,198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上诉人程显英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2014)延民初字第22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程显英又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9月1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程显英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程显英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上诉人程显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聪荣代理审判员  余观贵代理审判员  余 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卢娟娟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