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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云法江民初字第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余贺与广东广铝销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贺,广东广铝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云法江民初字第377号原告:余贺,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尾市红海湾区。委托代理人:梁雨田,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广铝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李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帆,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该司员工。原告余贺与被告广东广铝销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贺及其委托代理人梁雨田、被告广东广铝销售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帆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余贺诉称:原告于2010年8月23日入职被告处工作,双方于2011年7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至2014年6月30日止。被告并没有按规定支付2014年7月1日至2014年9月16日止工资,被告的行为是完全违反我国劳动法规定,被告方应支付劳动工资给原告,后原告将被告起诉至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后通过仲裁裁决,确定被告支付6097.87元工资给原告及返还中国物流职业经理中级资格证书等。因被告没有履行裁决书义务,原告申请强制执行,被告才通过法院执行只支付该工资共6097.87元给原告。同时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因被告未能及时支付工资,属被告的违约行为,原告有权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告根据规定,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合计相当于共4.5个工资,是符合劳动法的规定。另外,被告在原告的工作期间,违法扣押了原告的《深圳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和《中国物流职业经理中级资格证书》,后在法院的强制执行时才交还给原告,致《中国物流职业经理中级资格证书》的年审过期,原《中国物流职业经理中级资格证书》已经作废,必需重新进行学习,修读全部的课时,通过必要的考试合格后,才能重领《中国物流执业经理中级资格证书》,为此原告必需支付6000元给培训机构才能参加考试,而且平时学习时,还需支付交通费,亦需时间和精力参加学习,亦需利用一定的工作时间进行学习,有误工的事实发生,因此被告亦必需支付相应的损失给我原告。为此,我原告曾到劳动仲裁,要求解决,但我原告的合法要求并没有得到支持,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确认原告与被告于2010年8月25日至2014年9月16日存在劳动关系;2、被告支付赔偿金10976.17元给原告;3、被告支付原告重新领取中国物流职业经理中级资格证书的费用共6000元;4、被告赔偿原告重新领取中国物流职业经理中级资格证书的学习损失20000元(包括交通及学习的时间的补偿);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广东广铝销售有限公司答辩称:我方确认双方在2010年8月25日至2014年9月16日存在劳动关系;我方认为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赔偿金10976.17元没有法律依据,原告于2014年9月2日以合同到期,自主创业为由向我方提出辞职,并要求2014年9月16日办清有关手续进行离职。事实上原告在2014年9月16日离职,系因个人原因辞职,不存在我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另,被告并不存在拖欠原告工资,因原告尚欠被告债务长期不予归还,故双方同意抵扣原告工资,直至债务清偿,也因此3个月来原告均无异议,后原告于2014年9月因个人原因辞职,但随后提起劳动仲裁申请支付3个月工资,我方依法付清工资。关于原告请求被告支付重新领取中国物流职业经理中级资格证书费用6000元,缺乏事实依据,首先原告并未出示其重新领取证书的实际花费,其次根据中国物流职业经理复审规定,原告应于证件到期前6个月即2014年4月于官网下载复审表格电子版,填好后发送至审管中心后,交审管中心复审,原告自2014年4月至辞职期间均未向我方出借证书办理复审,原告自身怠于复审才是导致于此的原因。关于原告重新领取中国物流职业经理中级资格证书的学习损失20000余元,我方认为缺乏法律依据,原告没有证据证实为此花费20000余元,且根据我方在官网的查询显示,原告的证书仍有效,我方认为无需支付上述费用。关于诉讼费承担问题由法院判定。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0年8月25日入职被告处,并办理了入职手续,工作岗位为销售经理。原、被告签订两次劳动合同,第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自2011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止,第二份劳动合同期限自2014年7月1日至2019年12月30日止。2014年9月2日,原告以“合同到期,自主创业”为由向被告提出辞职,并要求于2014年9月16日前办清有关手续后离职。2014年9月16日原告离职。庭审中,原、被告确认双方自2010年8月25日至2014年9月1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015年1月7日,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就原、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作出穗劳人仲(2014)421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书写明原告仲裁请求为:一、要求被告支付原告2014年7月1日至2014年9月16日的工资6097.87元;二、返还扣押在公司的深圳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原件及中国物流职业经理中级资格证书原件。仲裁裁决:一、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向原告支付工资6097.87元;二、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向原告返还原告的深圳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及中国物流职业经理中级资格证书原件。2015年5月8日,本院通过执行程序,被告履行完毕上述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之后,原告再次向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仲裁请求为:一、被告支付2014年7月1日至2014年9月16日期间的工资6097.87元;二、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4474元;三、被告支付扣押毕业证等证件实际经济赔偿28553元;四、被告支付扣押中国物流职业经理资格证书导致无法年审,证件实效,重新领证费用6000元。该仲裁委于2015年6月18日作出穗劳人仲案(2015)183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原告的全部仲裁请求。原告不服该裁决提起诉讼,被告未对该裁决提起诉讼。另查: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其重新领取中国物流职业经理中级资格证书的费用6000元及赔偿重新领证的学习损失20000元,原告至今没有实际支出。以上事实有:《劳动合同》、《职员自动辞职申请表》、《中国物流职业经理中级资格证书》、对账单、穗劳人仲案(2014)4215号仲裁裁决书、(2015)穗云某执字第4223号履行债务证明书、穗劳人仲案(2015)1832号仲裁裁决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因原、被告确认双方自2010年8月25日至2014年9月1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故本院亦予以确认。原告此项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问题。原告于2014年9月2日以“合同到期,自主创业”为由向被告提出辞职,并要求2014年9月16日前办清有关手续后离职,而实际上原告也于2014年9月16日离职,故本院确认原告系因个人原因向被告提出辞职。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之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重新领取中国物流职业经理中级资格证书的费用6000元及赔偿重新领证的学习损失20000元的问题。因被告已退还原告上述证书,且原告至今并无为重新领取证书产生任何支出和损失,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上述费用和损失之诉请,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余贺与被告广东广铝销售有限公司自2010年8月25日至2014年9月1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驳回原告余贺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余贺负担。原告余贺负担的10元应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梁文姬代理审判员  林艾婧人民陪审员  陈珊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叶东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