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秦民二初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天水市供热公司与陈新芳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水市供热公司,陈新芳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秦民二初字第256号原告天水市供热公司。法定代表人蒋德斌。委托代理人何晓东。被告陈新芳。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水市供热公司与被告陈新芳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何子其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崔 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