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1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郝学伟与张贺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学伟,张贺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137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郝学伟,男,1986年2月2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张贺然(曾用名张海波),男,1986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申请执行人郝学伟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二民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张贺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借款85000元、案件受理费1925元。执行中,本院于2015年9月8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经本院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南民二民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 辉审 判 员 陈秉林代理审判员 徐志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孟祥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