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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眉法执字第006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罗某某和李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龙龙罗某某,李丹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眉法执字第00660号申请人罗龙龙罗某某,男,生于1989年12月10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址同上。身份证号:6103261989********。被执行人李丹某某,女,生于1991年2月5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眉县常兴镇白家村*组。身份证号:6103261991********。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15)眉民初字第0077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困难帮助费6000元。现申请人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执行通知书将案款履行清结,申请人亦领取完毕并承担了执行费50元,本案已执行清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眉民初字第0077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领会代理审判员  刘林刚代理审判员  黄 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武 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