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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那执字第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扎西次仁与刘国芳追索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那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扎西次仁,刘国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那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那执字第357号申请执行人扎西次仁,西藏日喀则市人。被执行人刘国芳,江苏省如皋市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扎西次仁诉被执行人刘国芳追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藏那曲县人民法院的(2015)那民初字第32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次仁达瓦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顿珠边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