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蔡甸民二初字第00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永利汽车零部件(武汉)有限公司与陈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蔡甸民二初字第00271号原告永利汽车零部件(武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志勇,湖北平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陈平。委托代理田苗,湖北民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永利汽车零部件(武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利公司)与被告陈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双方有争议的为第二、三项,其它事项无争议。入职时间:2014年3月25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三、2014年4月至2015年1月被告应发工资:29848.29元。四、申请仲裁时��:2015年3月24日。五、仲裁请求:支付2014年4月至2015年1月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7878元。六、仲裁结果:1、永利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陈平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4595元;2、驳回陈平的其它仲裁请求。判决结果:本院认为,原告永利公司主张与陈平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并提供了1份封面有陈平但落款无陈平签字的劳动合同,该份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故本院确认原、被告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提供的工资明细与被告提供的银行交易明细,实发数额一致,故本院以原告提供的工资明细确认2014年4月至2015年1月被告的应发工资为29848.29元。原告作为用人单位未与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依法向被告支付2014年4月至2015年1月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9848.29元。被告未对仲裁裁决书提起诉讼,视为其���受仲裁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永利汽车零部件(武汉)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被告陈平支付2014年4月至2015年1月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4595元;二、驳回原告永利汽车零部件(武汉)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永利汽车零部件(武汉)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武汉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市中院诉讼费分户;账号:079501040000393;开户行:农行武汉市民航东路分理处,行号:832886。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周文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陈湘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