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献民初字第03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王瑞普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献民初字第03024号原告王瑞普,男.汉族。1947年5月14日生,住献县.被告孟令川。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沧州市开发区。负责人李良,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瑞普与被告孟令川、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瑞普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瑞普申请撤回诉讼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瑞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瑞普负担。审判员张桂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刘秀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