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汉民初字第16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民初字第1604号原告张某某,女,生于1988年8月15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农民,住四川省汉源县。被告罗某,男,生于1985年8月30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农民,住四川省汉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彭继尧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