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平执恢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杨XX与李X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XX,李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平执恢字第00030号申请执行人杨XX,男,1970年2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富平县。委托代理人杨XX,女,1992年3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申请执行人杨XX之女。被执行人李X,男,1971年10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富平县。申请执行人杨XX与被执行人李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0)富民初字第003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4月3日立案恢复执行。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为28000元及利息,诉讼费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XX同意被执行人李X从2010年12月起每月500元还款计划。至2015年8月被执行人李X对申请执行人杨XX已还款25000元整(含本案审理过程中已还的500元),被执行人李X向本院缴纳了执行费32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富平执恢字第0003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有仁审 判 员 胡 辉人民陪审员 郝 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京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