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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一法松民二初字第111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与李崇新、陈美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李崇新,陈美霞,叶灿根,周兆基,东莞市华瑞汽车按揭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一法松民二初字第1119号之二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72号,组织机构代码:19805874-1。负责人张正强,行长。委托代理人范宇丽,广东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袁谦,广东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崇新,男,196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连平县,被告陈美霞,女,1973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连平县,被告叶灿根,男,197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被告周兆基,男,196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东莞市,被告东莞市华瑞汽车按揭代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还珠沥村桔园二街60号B铺位,组织机构代码:59012109-8。法定代表人叶灿根。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诉被告李崇新、陈美霞、叶灿根、周兆基、东莞市华瑞汽车按揭代理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主张:因被告已清偿了所有欠款,故要求撤回对五被告的起诉。原告并向本院提交了书面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撤回对被告李崇新、陈美霞、叶灿根、周兆基、东莞市华瑞汽车按揭代���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891.58元、保全费2014.38元,由原告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周吉宁代理审判员  邱桂珍代理审判员  陈丽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伟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