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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遂刑初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李某犯挪用公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遂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川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挪用公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遂刑初字第191号公诉机关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现任珠田乡政府财政所所长,原任枚江乡政府财政所所长。2015年7月14日因本案被遂川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被遂川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8月14日被遂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遂川县看守所。辩护人罗建冬,江西映山红律师事务所律师。遂川县人民检察院以赣遂检刑诉(2015)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挪用公款罪,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遂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韩谟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罗建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3年6月20日至2015年6月,被告人李某任枚江乡财政所所长。2012年11月,因工作需要,被告人李某将以其个人名字在遂川县农商银行开设的账号为17×××00的账户作为枚江乡政府财政所财政第二账户,用于保管、结算枚江乡政府代扣代缴的机关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个人医疗保险、大病保险、防洪安保资金、慈善一日捐等公款。2013年12月3日,被告人李某利用职务之便,从其经管的17×××00的账户内,转账支取15万元到王某账号为17×××57的账户内,用于投资王某投资承建的枚江圩镇沿河路施工工程和枚江圩镇街道改造施工工程。2013年12月24日,被告人李某将其挪用的15万元公款归还。2015年7月13日,被告人李某主动到遂川县人民检察院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并有证人王某、薛某、郭某、何某的证言;书证任职文件、人口信息、银行存款查询表、记账凭证、办案说明及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15万元用于营利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但被告人李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被告人李某案发前已将全部公款归还,又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某转账给王某的15万元是借款,不是合伙出资。经查,被告人李某在侦查机关的多次供述均提到其是出资与王某合伙承包工程,且该供述能够和王某的证词相互印证,故对辩护人的这一辩护意见不予采信。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李某17×××00的账户中有因故未发出的干部工资,该资金不属于公款的意见,因该款项仍在枚江乡政府财政第二账户内管理,未发放给个人,应当认定为公款,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支持。辩护人还提出,被告人李某挪用公款时间较短、情节轻微,请求免于刑事处罚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徐红艳代理审判员  郭 烽人民陪审员  彭敏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婷注:相关法律条款内容附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