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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石中行初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谭卡娅、冯胜与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政府、黄石市西塞山区住房保障和房屋征收管理局等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卡娅,冯胜,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政府,黄石市西塞山区住房保障和房屋征收管理局,黄石市西塞山区花园路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黄石中行初字第00025号原告谭卡娅,退休职工。原告冯胜,退休教师。被告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黄石市飞云街8号。法定代表人张育英,区长。被告黄石市西塞山区住房保障和房屋征收管理局(黄石磁湖商务区管委会),住所地黄石市黄石大道294-11号。法定代表人魏敏,黄石磁湖商务区管委会主任。被告黄石市西塞山区花园路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黄石市西塞山区花园路市福利院。代表人邵少安,主任。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敖英姿、马云,均系湖北太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卡娅、冯胜诉被告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政府、黄石市西塞山区住房保障和房屋征收管理局、黄石市西塞山区花园路社区居民委员会房屋征收行政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谭卡娅、冯胜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谭卡娅、冯胜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卡娅、冯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75元,减半收取3488元,由原告谭卡娅、冯胜负担。审判长 王 蓓审判员 刘海军审判员 刘桂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安 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