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一初字第03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刘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3083号原告:刘某,女,199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瑞金市。委托代理人:张翠丽,安徽姜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益,安徽姜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董某,男,198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本院适用简易程序立案受理的原告刘某诉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需将该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张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范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