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莲民初字第04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赵XX诉被告赵XX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XX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莲民初字第04082号原告赵XX,女,194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辉,西安市莲湖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XX,男,196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原告赵XX诉被告赵XX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赵XX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赵XX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XX撤回对被告赵X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50元。审 判 长 周 荣代理审判员 王 弘人民陪审员 马梅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