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民初字第008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姚齐军与袁启刚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齐军,袁启刚,彭前,李群,杨胜家,向玉云,陈俊华,伍孝东,张斌,陈玉胜,向巧玲,向延丹,杨云湘,陆海清,刘良臣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初字第00814号原告姚齐军。被告袁启刚。第三人彭前。第三人李群。第三人杨胜家。第三人向玉云。(未到庭)第三人陈俊华。委托代理人熊廷发,张家界市桑植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伍孝东。第三人张斌。第三人陈玉胜。第三人向巧玲。第三人向延丹,男,1967年11月19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桑植县澧源镇汪家坪居委会**号。第三人杨云湘。第三人陆海清。第三人刘良臣。本院在审理原告姚齐军诉被告袁启刚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姚齐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与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25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姚齐军负担。审 判 长 申遇友人民陪审员 詹仕珍人民陪审员 曹群湘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