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79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陈有玲与丁福伦、贾定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7907号原告陈有玲。被告丁福伦。被告贾定菊。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有玲与被告丁福伦、贾定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有玲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有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3元,减半收取521.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