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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福执字第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刘志义与烟台中简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志义,烟台中简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福执字第483号申请执行人:刘志义,男,汉族。被执行人:烟台中简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郁小毛,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福民清初字第287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应承担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烟台中简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82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或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志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郭兆斌